邗江: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幼女犯罪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依法惩治性侵害幼女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与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会签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幼女犯罪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主要涵盖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性侵害幼女案件特殊办理机制。规定该类案件的专门办理机构、快速反应机制和提前介入机制。会签各方分别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配备女性工作人员,办理性侵害幼女犯罪案件。区公安分局接到幼女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并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区检察院未检科,区检察院应当及时指派办案骨干介入侦查活动,并就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二是规范性侵害幼女案件证据标准。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被害人及非言词性等证据收集的标准。鉴于预防性侵害幼女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区公安分局侦查幼女被性侵害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的基础上,应当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深入挖掘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随案移送。会签各方在询问幼女被害人前应当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以一次询问为原则,采取符合被害人身心特点的询问方式,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区公安分局在对该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非言词性证据,如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三是强化性侵害案件幼女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推行未成年被害人身份信息保护、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制度。会签各方询问幼女被害人时,严格保护幼女的身份信息,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加强与扬州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幼女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幼女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会签各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