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项目可“先建后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近日出台《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意见》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在加强项目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注重前期评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防止将县级农发机构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前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工程、设备等计入当期项目建设完成内容。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2年。农发机构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设备购置安装等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确认为验收合格。
在严格资金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规范报账程序,核定支付金额,统筹执行进度。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要求。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拨付金额要依据项目验收是否合格和验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与项目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确定。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达到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完成率同比例(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额与项目总投资完成率的乘积)报账支付;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报账支付。对于建设期超过1年的“先建后补”项目,应在立项建设的下一年度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支付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