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联合"再诊"社区矫正 细化适用前调查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这是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后,“两高两部”再一次联合“会诊”社区矫正。《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落实《意见》?9月28日,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意见》出台“时间表”
关于《意见》出台的来龙去脉,这名负责人把一张“时间表”专门介绍给了记者。
2015年4月至7月底,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进行了通报。“查清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底数,监督纠正了一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立案查办了一批社区矫正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有效推动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向日常检察转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检察机关也发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有关部门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不健全、调查评估规定不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确认难、脱管漏管认定标准不统一、对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上网追逃程序启动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以来,“两高两部”进行了认真总结梳理,同时启动了《意见》的起草工作,以期形成合力,从源头上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8月30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下发《意见》,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的问题作了细化,进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适用、规范运行。
细化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环节,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增环节,《意见》对该环节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这名负责人表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对于保障非监禁刑罚的准确适用,加强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适用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衔接配合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调查评估活动存在启动程序随意性较大、期限不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难、检察机关监督介入难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意见》作出了“四个明确”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进行调查评估;明确了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明确了委托调查应附带的相关材料、委托调查函内容和送达方式、调查评估期限等要求;明确了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检察院意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
剑指社区矫正执行中脱管漏管问题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一直困扰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意见》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
“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发生在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环节,其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相关部门交付接收法律文书、社区服刑人员衔接脱节等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的问题。”这名负责人解释说。
为解决漏管问题,《意见》作出四个方面的应对措施:一是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中“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两种衔接脱节情形的处置措施。二是明确了漏管的概念,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时报到导致漏管的处罚责任。四是明确了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6种情形,并以此进一步体现了对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密切工作衔接配合的具体要求。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发生在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环节,其原因主要是社区服刑人员主动脱离监管造成的,由此也可能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名负责人介绍说。
为解决脱管问题,《意见》也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应对举措:一是明确了脱管的概念,统一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处罚责任。三是明确了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4种情形,进一步体现了对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四是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机制、定期情况通报、核对数据、推动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提出了要求,强调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五是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院。
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作出补充规定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收监执行属于刑罚变更执行的范畴,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社会普遍关注。
“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收监执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这名负责人介绍,《意见》为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收监执行的程序,以及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和要求。《意见》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内容作了补充规定,重点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规范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书,解决了异地收监执行需要跨省市押送的难题。
明确了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并且明确了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收监执行活动的老大难问题。
明确了对于被裁定、决定收监但同时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明确了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6种情形,并以此进一步体现了对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在收监执行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
这名负责人特别强调,《意见》以较大篇幅明确了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加强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有利于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正义网北京9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