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科研经费怎么成了“唐僧肉”
科研经费当“唐僧肉”,贪心肆起终害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利用在高校任职的职务便利,将巨额科研经费揽入了自己的腰包。这些原本用于支持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经费,竟然成了众人争抢的“唐僧肉”。2016年5月至8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将该案件移送法院审理。最终,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因犯贪污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分别为5万元、35万元、20万元。三人均一审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当下,科技创新越来越受到重视,全国各地对于高校科研经费的拨付也与日俱增。这笔款项的合理使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究竟是什么人采用什么方法来争抢这块“唐僧肉”呢?
高校教授“套路”深 ,投机取巧骗资金
2014年1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内容反映徐州某高校机电学院教授张某某等人骗取巨额科研经费。该院反贪局迅速展开初查。
调查发现,张某某,男,1959年5月出生,系徐州某高校副教授,案发前任该校教务处副处长。张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其家庭收入不相符,其银行卡存在大量不正常的银行入账情况。结合张某某所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流程,侦查人员随即有重点的调取了高校的部分记账凭证,对其中科研发票的真伪、有无实际发生这些情况进行查询,很快就掌握了张某某通过采取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的犯罪手段。
在掌握大量翔实证据的基础上,该院于2015年9月1日决定以涉嫌贪污犯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
“我们学校基础薄弱,缺少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学校就积极发动老师与企业合作,申报科研项目,学校提供配套奖励资金。但是企业不愿意与我们合作......”到案后的张某某交代。
而问题恰恰就出在了学校的配套资金上。由于徐州当地的企业对搞科研要投入大量的科研资金很抵触,张某某就主动联系企业,向企业说明不需要他们投入科研资金,而是全部由学校承担。
于是,企业对张某某提出的这种合作方式欣然接受,张某某就自掏腰包把钱以企业的名义投入到学校的科研项目专用账户中,学校紧接着根据企业“投入”的资金量按照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并统一单独挂账。一旦科研项目立项成功,资金配套到位,张某某就开始想法设法把科研资金“提取”出来。开始阶段,张某某把用于科研投入的发票和自己找来的少量其他发票都混在一起,内心有些“担忧”的拿到学校财务处进行报销,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学校财务处对张某某提供的发票只进行简单的数字核对后,就立刻把报销的科研经费打入了张某某个人的银行卡。初尝甜头的张某某因此动了更大的“邪念”。
贪欲深深深几许,联系“黄牛”,贪婪无重数
据了解,一个科研项目配套资金少则二三十万,多则一百多万。一开始,张某某看到学校财务对于科研经费的报销把关不严,自己交过去多少发票,就能报销多少钱,这就促使他的贪欲之心肆起。“要找多少发票才能把全部的资金报销出来呢?”这让初次顺利套取科研经费的张某某犯了难。但是“办法”总比“问题”多,他就想到了可以从“黄牛”手中购买发票或者虚构劳务费清单,然后拿到学校去报销。这样一来,就大大提高了报销的“效率”,也不用四处找发票而引起别人的怀疑了。于是,在没有任何实际投入的情况下,张某某花钱购买大额设备物资虚假发票,或制作人员劳务支出,随意套取巨额科研经费。
张某某在第一个科研项目中报销了20多万元,其中有7万多元是自己违法套取出来的科研经费。接下来张某某如法炮制,在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多次利用担任相关科研项目高校方面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虚列劳务费的手段骗取科研资金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随着对张某某案件的深入排查,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浮出水面。
杨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与张某某同校任职,案发前任该校科研处副处长,是张某某主动交待的“共犯”。2015年11月19日,杨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在办案中发现,杨某某的犯罪手法与张某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采用开具假发票、虚列劳务费、差旅费等手段,套取科研资金。
杨某某在陈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交代出了他的另一个同伙——李某某,以及两个人合谋套取科研资金90余万元的事实。李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案发前系徐州某高校教授,与张某某、杨某某同校任职。作为三人之中年龄最小、资历最浅的李某某,依旧沿袭了张某某和杨某某的作案手法套取科研经费。
高校职罪要警惕,“温水煮蛙”需谨记
经调查,张某某在三个项目中(其中有一个项目与杨某某共谋)套取科研资金120万元,个人共计分得80余万元;杨某某在五个项目中(其中有两个项目分别是与张某某、李某某共谋)套取科研资金330万元,个人共计分得230余万元;李某某在同杨某某共谋的一个项目中套取科研资金90多万元,个人分得40余万元。到案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对合谋骗取科研经费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10月,云龙区检察院结合近年来查办的高校领域职务犯罪系列窝串案,制作拍摄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片《象牙塔里的“蛀虫”》。该片在徐州市检察机关举办的“以案为鉴,观者足戒”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片评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利益和利润源头,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存命脉。对于一家生产型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咽喉”,犯罪嫌疑人眼中的“肥肉”。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高度专业性,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公认为“难啃”,导致检察机关“每办一案,都是一场新的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