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适用工作的通知》(苏公治〔2017〕25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将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一)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
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申请,公安机关已受理。现向原登记人员发布《户口迁移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
附件 :《户口迁移告知书》(共117份)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