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公益核心 坚持法治思维 强化责任担当 江苏检察全面开展公益诉讼

16.08.2017  09:02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江苏被确定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试点工作两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办理了一批轰动全国的“首例”案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积聚了江苏实践的样本。

  “公益诉讼无小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独创性、时代性、科学性,我们要充分认识这项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继续全面扎实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8月15日举行的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表示。

  当天的会议总结了两年来公益诉讼试点经验,传达了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深入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江苏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受邀请单位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江苏先行先试 首例”积聚实践样本

  据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江苏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后,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7个设区的市检察院及其所属的63个基层院作为试点地区,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为试点工作积聚实践“样本”。

  常州办理了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许建惠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件、江苏省十大法治事件等,且被列为高检院第八批指导案件;

  徐州办理了全国首例法院开庭审理的检察机关提起的鸿顺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目前全国首件经过二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被评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等,还办理了督促沛县国土局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该案被高检院评为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南京探索实践了全国首起通过在全国媒体公告的方式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做法;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全省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无锡办理了督促常熟环保局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该案被高检院评为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还办理了督促某农林局、城管局等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

  泰州办理了“长江非法采砂”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探索实践了运用督促履职令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做法等;盐城办理了支持公益组织起诉腾达化工厂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等。

  数据显示,试点期间,全省各试点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41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08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6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

  此外,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办理了支持起诉案件17件。提起的62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目前法院已审结20件,其中法院一审判决生效15件、二审判决生效1件、调解结案1件,检察机关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向高检院请示后撤回起诉3件。

  经过各地探索实践,试点工作覆盖了所有授权领域,涵盖了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结案包括一审判决生效、二审判决生效、调解结案、撤回起诉等多种方式,全覆盖、多样化的试点探索,积聚了实践“样本”,努力探索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做法。

   以维护公益为核心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汪莉介绍,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督促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两种方式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试点地区办理的453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中,除未到回复期的22件外,行政机关已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案件为340件,改正率达78.9%。

  另一方面运用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自行纠正、公益受损情况依然存在、确有起诉必要等条件的案件,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成效初步显现:两年来,通过办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推进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林地4480余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1008余亩;保护被污染土壤121余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23010余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29920余吨;共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2.3亿余元;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4亿余元;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资产和权益价值814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法治思维 工作到位不越位

  在8月15日的工作会议上,刘华特别强调开展公益诉讼要突出公益核心,坚持法治思维,强化责任担当。

  “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防止自身工作不当影响大局稳定、影响经济发展;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将公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出发点、制度运行落脚点的理念在思想上根深蒂固;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既要严格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又要严格遵循法律监督规律;既要敢于善于监督、又要依法规范监督。

  刘华要求,在工作重点上,坚持两个统筹。统筹抓好民事、行政两类公益诉讼,突出抓好行政公益诉讼;统筹抓好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两个阶段的办案工作,对政府部门能够处理的,要支持、协助其处理,不能为诉讼而诉讼。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提起诉讼,充分体现执法办案的担当精神。在工作布局上,工作到位不越位。要严守检察权的边界,不能违背立法精神、自我扩权、越权解释、包打天下,始终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克服工作不到位、工作做过头两种不良倾向和做法,工作到位不越位,体现检察监督的谦抑原则,确保公益诉讼工作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使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都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华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准确掌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全力以赴抓好办案各环节工作。各地要聚焦办案工作质效,加强案件起诉标准研究把握,注重办案综合效果的研究论证。各级检察长要带头研究公益诉讼工作,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直接协调与行政机关、法院等外部关系等重点环节,直接过问、直接督办疑难、敏感等重要案件。

  “入额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是否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纳入其贯彻司法办案亲历性原则、增强检察官责任担当的评价范畴。”刘华说。

  据悉,江苏在试点工作中,严格贯彻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不走样,严格依法有序推进。在发挥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优势的同时,注意外部协调。

  省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4月、2016年9月两次向江苏省委、人大报送公益诉讼调研报告、试点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争取领导和支持。

  检察机关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协调,及时消除行政机关可能对公益诉讼的误解和抵触,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

  2016年4月,刘华带领省检察院班子成员赴省国土厅走访,建议双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2016年5月,省环保厅主要领导带队到省检察院就公益诉讼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问题进行沟通,会商工作协作机制。

  注意支持培育社会公益组织也是江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的一大特色。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引导、支持、建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并在法律知识、协助调查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

  (宋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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