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明确公房安全责任主体 私搭私建酿事故使用人须担责

11.01.2015  10:44

  新华报业网讯 1月10日,扬州市实施新直管公房安全管理细则,其中首次对直管公房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私搭私建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将需承担民事责任。

  扬州古城区存在大量连片的公有房屋,这些房屋大多历经数十年乃至上百年风雨。针对近年来事故隐患不断,房屋使用者和管理部门间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清。为此,扬州市对这批公房建立了安全管理数据库,进行全程严格管理。

  此次该市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有权对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公房上安装广告牌、新增空调、太阳能等行为加强管理。如果公房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或使用性质和用途,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以及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造成事故的,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