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界定公房安全责任主体 私搭私建酿事故使用人须担责
10.01.2015 19:17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1月10日,扬州市实施新直管公房安全管理细则,其中首次对直管公房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私搭私建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将需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该市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公房安全第一责任人,有权对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公房上安装广告牌、新增空调、太阳能等行为加强管理,经检查和鉴定居民的私自改造行为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有权阻止并采取解危措施。
该市明确划定了房屋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范围。因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将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而公房使用人或行为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或使用性质和用途,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以及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造成事故的,将由公房使用人、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晨
编辑: 燕志华、王瑶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10.01.2015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