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界定公房安全责任主体 私搭私建酿事故使用人须担责

10.01.2015  19:17

  

  新华报业网讯 1月10日,扬州市实施新直管公房安全管理细则,其中首次对直管公房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私搭私建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将需承担民事责任。

  扬州古城区存在大量连片的公有房屋,这些房屋大多历经数十年乃至上百年风雨,且其中仍有居民长期居住。近年来,不少公房居民出于改善生活需要私自改造房屋,但因在公房使用者是否有权改造房屋的问题上存在争议,造成房屋使用者和管理部门间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清,事故隐患不断。为此,扬州市针对这批公房建立了安全管理数据库,决定对公房的改造、解危过程进行全程严格管理。

  此次该市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公房安全第一责任人,有权对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公房上安装广告牌、新增空调、太阳能等行为加强管理,经检查和鉴定居民的私自改造行为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有权阻止并采取解危措施。

  该市明确划定了房屋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范围。因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将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而公房使用人或行为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或使用性质和用途,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以及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造成事故的,将由公房使用人、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晨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