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性骚扰究竟谁来管?
日前,媒体报道,北京石景山一辆公交车上有老人“蹭”年轻姑娘,据网友爆料,老人在2014年也在公交车上有类似性骚扰行为。公共场所性骚扰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如何防治公共场所性骚扰,保护每个人在公共场所的人格尊严,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遭遇性骚扰只能躲避吗?
李家宜(化名)曾经在北京生活多年,“以前在北京挤公交地铁遇到几次‘咸猪手’,现在有事回北京不想高峰期坐地铁其中一个原因也是不想被人揩油。”
遭遇性骚扰只能躲避吗?“不然呢?一来也打不过他,二来报警抓去警察局也没那个闲工夫,关键到警察局你也没法举证呀!”李家宜说出了相当一部分女性的担忧。
张思然(化名)现在北京一所高校任职。上大学期间在火车上的一次遭遇,她至今印象深刻。“当时,火车上的过道非常狭窄,正在通过过道时,后面一个人把手伸到我的胸前,当时很诧异,几秒钟后才意识到是‘咸猪手’,当时挺害怕、很生气,也没采取什么措施,都没敢回头看那个人。”张思然告诉记者。
李家宜建议,通过舆论宣传严格执法的案例震慑这些不法分子,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当然要配合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方便取证,此外,“是不是可以考虑有专门的渠道方便快速报案。”
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再到刑事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有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性骚扰在法律上是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分为几个层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告诉记者,在民事法律方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
朱巍说,在行政法规方面有《行政处罚法》,公共汽车上出现的实施性骚扰的惯犯,被当场扭送很多都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损害公共秩序、对人轻微的伤害,都构成性骚扰的直接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拘留、罚款、警告、赔礼道歉等。
“最后一个是刑事法律,最典型的规定是猥亵妇女罪,侮辱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都涵盖在内。”朱巍说,从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再到刑事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最具体的规定是《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朱巍说,活动组织者、安保责任承担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地铁上每个车厢都有监控,如果监控发现性骚扰的问题,但是地铁工作人员不予制止,或者事后取证发现监控坏了,这个时候可能地铁需要承担责任。
应明确防治公共场所性骚扰责任部门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对职场性骚扰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公共场所性骚扰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还未见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多是职场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刘明辉告诉记者,相较于职场性骚扰,对于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关单位或场所防治性骚扰的责任。
朱巍认为,公共场所性骚扰和其他场合性骚扰没有本质区别。公共场所不是私密空间,除了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外,可能还涉及社会治安、社会秩序问题。
刘明辉告诉记者,性骚扰侵犯了人的人格尊严权。公共场所遭遇性骚扰后,受害人应知道找谁投诉,公共场所性骚扰应该有人管。受害人报警有时候容易受报复。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目前性骚扰的定义不明确,相关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不具体,责任缺失,应制定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法。
“台湾的捷运车厢都有禁止性骚扰的提示,公众也知道如何防治性骚扰。”刘明辉介绍,台湾地区制定了《性骚扰防治法》,其中第七条规定,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
“性骚扰举证责任难,在各国都是困境,一般都需要抓现行。监控、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朱巍说,性骚扰举证责任并不一定都是谁主张谁举证,要看哪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如果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害人主张权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需要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包括语言、行为,包括接触、不接触的性骚扰方式。如果是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关系,性骚扰可能上升到公诉范畴,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会小一些。
朱巍注意到,我国社会传统观点认为,性骚扰是见不得光的事情,据统计,90%以上妇女不愿意遭遇性骚扰后报案。此外,性骚扰并非只针对妇女实施,男性也可以作为被侵害的对象。
刘明辉说,防治性骚扰还是应当重在预防。建议当事人尽可能多一些自我保护,可以录音录像。应明确相关场所防治性骚扰的责任。社会公众应加强自律,遵守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