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回应603元处罚 专家称应提高环保处罚标准

27.02.2016  11:40
  交汇点讯 高邮市光明化工厂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603元,引起网友质疑。今天一早,江苏省环保厅在官网上对这一处罚进行了说明,表示这是严格依法处罚,已责令涉污企业限期整改,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在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江苏省环保厅在说明中称,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我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标准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

  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高邮市环保局已责令光明化工根据实际产能对环评报告书进行修编、限期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尽快规范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在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江苏省环保厅已要求扬州、高邮两级环保部门对光明化工加强执法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关于网民关注对企业实施的603元等行政处罚是否到位的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江苏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导李义松教授。他认为,化工厂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果违反此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个案卷来看,李教授认为,大家不能仅仅盯在处罚的603元上,事实上,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高邮市环保局处罚决定书是先责令企业限期治理,后处罚603元,前者比后者更严厉。

  关于603元处罚本身的问题,李教授认为,这个是根据有关的监测数据计算出来的。高邮市环保局现场采样数据,监测到高邮市光明化工厂PH值为5.53,超过国家规定的6-9的标准,企业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核算应缴纳排污费。经调查,光明化工日排水量约30吨,通过水量和排污当量的计算,应缴排污费为201元。同时,根据《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对光明化工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的三倍罚款,共计罚款603元。因此,从环保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分析,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数额是经科学计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

  不过,李教授对此处罚也表示出遗憾:603元处罚实在太少,对企业根本没有什么震慑和威慑作用,这也是导致目前为什么企业愿意处罚的深层次原因。李教授建议,国家和地方在今后的环保立法中应当提高处罚标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严格守法,不敢违法。

  交汇点记者 杭春燕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