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4.09.2015  15:20

9月15日上午,苏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去年年底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要求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实际,苏州市粮食局积极组织力量深入研究。6月底,起草了具有苏州特色的《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7月份,广泛征求了各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代拟稿)》并上报市政府审议。8月17日,陆留生副市长专题听取《实施意见》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对完善《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8月中旬,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征询了各市、区政府意见。

实施意见》包括强化粮食安全的意识和责任、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共22条,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量化了相关指标、细化了政策措施、完善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