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三利”

01.06.2016  20:59

 

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第666号国务院令,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其中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有“三利”。

一是有利于降低经营者审批成本。粮食收购资格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大大简化了粮食经营者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程序,降低了粮食经营者的审批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中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也就是说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前,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先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同时还要到设立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再到设立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批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后,粮食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可以直接到当地有管辖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砍掉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环节,缩短了经营者行政审批时间,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彰显了简政放权给经营者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是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这是自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最高规格的权柄,在粮食行政执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监管执法主体变更,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单一的监管处罚权,删掉了多部门交叉监管带来的复杂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监管执法更阳光、更直接、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将会大大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