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意见保障老人权益:不常回家分不到遗产
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昨天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据了解,法院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这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18条意见保障老年人权益
全省尚属首次
苏州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苏州全市法院近年来每年审理涉老纠纷案件达万件以上,主要类型集中在赡养、继承析产纠纷。2014年以来,苏州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及赡养、继承析产案件2011件。苏州中院民四庭庭长包刚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该院在总结全市法院多年来涉老审判工作中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当下老年人维权的热点难点领域,制定了《意见(试行)》。
《意见(试行)》分五个部分,共18条,对全市法院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规范。并用法律武器来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不常回家看看
遗产你可能一分拿不到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意见(试行)》在全市首次明确除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条件外,老年当事人因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致使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可准予免预交,待判决生效后由败诉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交纳。
在赡养问题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
首次明确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明确全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对老年人负有道德赡养义务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予适当限制,一般不得要求实际居住老年人迁让。
首次明确允许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在赡养人、扶养人严重侵害或影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另外,《意见(试行)》还明确,在审理涉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纠纷中,应考虑老年人有按约定享受服务的权利,居家养老组织未按约提供服务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
尽较多赡养义务
法院判他多分遗产
苏州中院还现场发布了五起赡养和继承析产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涉及遗产分割。
李某丁某夫妻俩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李甲、长子李乙、次子李丙。李某于1985年去世,2002年3月,丁某搬至次子李丙家生活,至2007年9月去世,其生前于2002年5月得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及拆迁补偿费用60余万元。后李甲、李乙与李丙就分割丁某遗产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丁某遗产。
法院认为,丁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诉争房屋(价值约120万元)及60余万元补偿费用应作为丁某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丁某自2002年起搬与李丙共同生活,并由李丙照顾,李丙对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多分遗产。法院最终判决拆迁安置房由李丙继承,补偿费用等60余万元由李甲、李乙继承。(宋华俊 何洁)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