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复效缘何仍遭拒赔
22.02.2016 13:13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通讯员乐辉)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在复效免责期内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5日,投保人陈某为其妻子王某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于当年4月15日生效,缴费期10年。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亦向原告对此进行了解释与说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未按期缴纳保费。2014年8月15日,投保人陈某为上述保险合同办理了复效,被保险人于2014年10月29日被查出患有癌症,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出拒绝赔付保险金的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将免责条款在内的主要条款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可以认定已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免责期是双方的约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按时积极履行。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复效免责期或观察期的,在此期间内患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编辑: 邓晓琦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22.02.2016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