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环境保护部要求中央企业做节能减排表率

19.11.2014  12:22

  国资委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政策,全面调整能源结构,加快建设治污设施,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健全管理机构,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完成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现有企业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

  《通知》规定,石油炼制企业要加快升级改造,逐步提升油品质量,确保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在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应积极发挥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大力调整产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严禁转移落后产能。

  《通知》指出,国资委将严格按照关于节能减排奖惩的有关规定,针对发生的不同事件,给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扣分或降级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能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将暂停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违法排污等环境问题的,将按问题性质和影响程度,给予扣减减排量、罚款、环评限批或挂牌督办等处罚。(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