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反腐倡廉应规范司法行为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以规范司法行为来促进自身反腐败建设,坚持从严治检方针,才能切实加强和改进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检察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将日常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与纪检监督紧密联系。加强廉政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而在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与纪检监督可以有机结合。如纪检部门介入对不起诉、不批捕案件的监督,则同时应以高度责任感与警惕性,敏锐地察觉到案件依法处理与检察人员依法办案的关系。强调在监督案件处理中发现廉政风险,特别对有问题的案件要洞悉其可能存在的廉政薄弱环节,追根问底。纪检监督要监督司法流程中的规定是否执行到位,该报告的报告,该请示的请示,该备案的备案,这会使案件处理阳光规范,腐败行为自然找不到土壤。将纪检人员的监督工作纳入到法律监督中,可有效避免顾头不顾尾,监督工作跟着感觉走,跟着空闲走,跟着形式走的现象。不需额外开展多少专门的廉政监督工作,即可打开监督工作的主动局面,使监督工作与业务工作如影随形,与其他综合工作并驾齐驱,使监督工作有地位、有影响、有成效。
有针对性地抓小放大。这里的小,是指平常作风一贯懒散,发生过司法错误或司法行为经常不规范的少数干警,要盯紧这少数人。这部分检察干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位不准,标准不高。个别干警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作风。甚至有极少数检察干警沉湎于灯红酒绿、吃喝玩乐中,过着极其隐秘性的个人“社交圈”、“生活圈”。这部分人就是我们要重点发现、防范、纠正的对象,千万不能让不规范司法行为演变为腐败行为。
紧密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达到与反腐倡廉建设良性互动,共同前进的目的。规范化执法必然会使廉政风险降低、让廉政建设走上正轨。在各种被通报的不规范执法案件中,同时出现腐败等现象的不在少数,发人深省。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要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切实解决规范执法中凸显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要将规范变成习惯,一旦文书开具、扣押款物处理、案件审查等执法环节规范、于法有据,那么,无论是什么案件,处在什么阶段,涉及到何种部门的检察人员,廉政风险就会降到最低,如果这时还有谁想贪想腐,一是无处下手,无机可乘;二是风险很大,暴露后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