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08.06.2017 17:45
本文来源: 国资委
《暂行办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一是引入目标管理,分档设置考核目标值。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暂行办法》实行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分档管理,强化考核目标设定的激励导向,鼓励企业主动追求“步步高”。二是实施分类考核,提高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暂行办法》对不同功能企业,提出了不同考核要求。无论是考核指标的构成,还是考核权重的设置,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情况,更加具有针对性。三是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国资委安排的重点工作情况。四是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创新成本视同利润和经济增加值。《暂行办法》规定,在考核企业利润和经济增加值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引进高端人才费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视同。五是探索实施对企业经营业绩、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三考合一”,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暂行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年度或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以上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六是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完善董事会企业考核。随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暂行办法》就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开展考核工作的主体、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省国资委随文印发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明细了计分规则及考核评价系数的计算方法。
本文来源: 国资委
08.06.201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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