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19.01.2016  17:20

      近日,宿迁市总工会与市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凡规模较大并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公司(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企业调解委员会可以从各车间、部门中选聘若干人员,组建调解信息员队伍,配合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意见》完善了三项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排查分析制度,企业调解人员应随时了解、掌握员工工作、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定期收集汇总、综合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止重大企业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要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企业调解组织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适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前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计划;三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实行信息月报制度,企业调解委员会应在每月底之前向辖区主管部门报送当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四是实行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发现有重大矛盾纠纷或隐患存在,企业调解委员会应在第一时间向辖区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做好对有关人员的安抚和解释工作,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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