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迎14年来首次大修 "人大主导":让立法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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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有法能不能依,有法可不可依’关注较少,就是对立法的质量问题关注不够。”郑功成委员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时表示,希望通过立法法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家立法机关对立法的主导职能。
通过修改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也是参加12月底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期待。与会者围绕人大主导立法、科学民主立法、税收法定、规范地方立法等积极建言,为草案提交2015年全国人代会审议奠定基础。
人大如何主导立法
“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分组审议中,辜胜阻委员表示,现在存在‘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现象,建议草案进一步吸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人大主导立法”思想,防止部门在立法上争权。
多位与会人员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体现“人大主导立法”思想。如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其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起草等。
对这一条款,委员们在肯定的同时提出建议。“建议将前两处‘可以’改为‘应当’。”吴晓灵委员表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除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之外,更重要的是法案的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欧阳昌琼建议,将3处“可以”均改为“应当”。
“‘专门委员会提前参与’写得非常好,还可明确其可以对草案‘先行审议’。”沈春耀委员说,法律草案提到人大之后,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先行审议”,提出一些修改完善意见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人大主导立法过程中,哪些法律草案应送到全国人代会审议?“有一些不该由全国人代会通过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送到全国人代会上,但是比商业银行法更基本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却拿到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尹中卿委员建议草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更明确地划分。莫文秀委员建议草案对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作出说明,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的专属立法权、立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