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提高法援补助 卷宗每迟交一月扣补贴费200元/件
30.06.2015 13:25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中国江苏网6月30日讯 (记者 魏欢庆) 日前,宿迁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订了《宿迁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从保障措施、开支范围、案件补贴标准以及经费使用监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
《办法》要求市、县(区)财政局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足额保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经费使用的范围,《办法》规定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办法》还提出提高案件补贴标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500元-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600元-1200元;民事、行政、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600元-1200元;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另补翻译费200元-400元。此外,《办法》对律师参与值班或咨询、举办法律讲座等情况也提出了明确的补贴标准。
据了解,《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经费使用监督,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卷宗,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支付办案补贴。卷宗经法律援助中心催交后,每迟交一个月扣案件补贴费200元/件。
编辑: 莫小羽、王瑶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30.06.201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