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杀害扬州一公交司机 庭审现场竟然“笑答”提问

06.01.2016  16:51

  对侦查阶段的笔录翻供,面对证据又“沉默”    

  新华报业网讯 去年7月25日晚,扬州古邗沟风光带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公交司机,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5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通讯员 杨肃 扬子晚报记者 陈咏

  案情公交司机的私家车“中弹”,理论时遇害

  检方指控,2015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扬州邗沟路南侧古邗沟风光带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朝路北侧打钢珠取乐。其时,被害人钱某(男,殁年40岁)从扬州市公交公司下晚班,自驾私家轿车捎带其同事窦某(女,39岁)回家。车辆从邗沟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卜扬加油站附近时,因车身发出异常巨响,被害人钱某遂下车查看,后告知窦某汽车可能系被弹珠击中,继而离开马路沿绿化风光带搜寻。被害人钱某在风光带内发现被告人张某后,即质问其有无打弹弓,被告人张某否认并急于离开现场被钱某拦截,双方发生厮打。其间被告人张某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猛刺对方头颈部,扭打中双方倒地滚向河边,被告人张某继续用刀猛刺对方致其连呼“救命”,并将其踹落水中。

  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后,将随身衣物、作案工具及所驾摩托车分别抛弃,后于7月29日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左颈外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急性失血而死亡。经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幕后案发后网购签证想逃出国,还疯狂转账

  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称,案发后,他非常害怕,骑着摩托车回家,从事发现场东边第一个红绿灯向南,骑了一段距离,发现身上穿的白色短袖T恤有泥和血斑,停车把T恤衫脱下来放在摩托车坐垫下的箱子内,光着上身掉头往东开。

  “钢珠除了丢在事发现场的,其他的被我撒到河里。我骑车经过便益门桥、顾庄新村回到沙北二村的家。回家后我把作案时穿的衣服、裤子、球鞋装进一个塑料袋里,换了一身衣服,带着塑料袋骑着我弟弟的摩托车从沙北二村出来,在塑料袋里放了块砖头,扔到廖家沟大桥附近的大运河里面。我扔完衣服回头,由东向西经过江阳大桥时,发现作案用的刀还在身上,就把刀扔到河里了。后来发现我作案时戴的迷彩棒球帽丢在事发现场了。”后来,张某还将事发时骑的摩托车推进了河里,弹弓也在事发后的一个白天被扔到廖家沟大桥北边中间段河里面去了。

  7月27日,张某正常上班,并在淘宝网上办了一个到尼泊尔的签证,准备先出去避避风头。“7月28日我把股市上的50多万元转到我的银行卡上,然后在荷花池建行转了40多万到我弟弟的卡上,还在这个银行取了三万现金。7月29日早上准备从家里出来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现场

  被告“笑答”庭审提问,像在聊天

  当天,扬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张某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

  记者注意到,张某在法庭上表现出很“轻松”的样子,像是在说别人的事情。他多次“聊天式”回答,甚至“笑答”庭审中的提问。“审判长:你的身份证号码?”张某:“嗯,这个,不记得。”审判长:“32……是不是你的身份证号码?”张某:“嗯,我不知道。”审判长:“住址的具体门牌号码?”张某:“(笑)××栋××室”……

  当庭翻供,面对证据又沉默了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张某都有非常稳定的供述,对持刀行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对于关键点,他予以否认,并辩称当时并不是他主动持刀戳刺被害人,而是被害人主动对他攻击,他被动持刀挡,这个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

  对此,张某并不认为属于翻供。他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他的供述笔录不是他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警察写好,他签字、按手印的。事实真是如此?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审讯张某的录音录像资料,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审讯结束后,给张某充分时间,让他阅读笔录,看是否和他的供述一致,并且录音录像中显示,张某对笔录中有些细节,向民警提出了看法,随后他才签字、按手印。看到这些证据,张某沉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