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6亿环保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01.01.2015  00:25

  1.6亿余元赔偿60%必须30日内支付

  新华报业网讯 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昨日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宣判。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1.6亿余元赔偿数额部分,但纠正了一审确定的赔偿金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判决书对1.6亿余元赔偿金进行了划分,60%必须30日内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专用账户,40%经申请担保可延期一年支付。涉案6家化工企业一年内如能通过技术改造环保验收达标,可申请40%额度抵扣。

  3年前,江苏泰州常隆农化、锦汇化工等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的成本,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这些皮包公司用改装的船舶,直接将2万多吨废硫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方,向排污企业提出了高额索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一审裁定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赔偿金,用于环境修复等。1.6亿元,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名称由此而来。

  昨日的二审判决中,江苏高院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常隆农化等6家涉案化工企业处置其生产的副产酸行为与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化工企业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争议问题上,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准确。常隆农化等公司虽然就一审判决认定被倾倒副产酸数量提出异议,但均未完成举证。一审判决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适当。一审根据6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数量,再乘以III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4.5至6倍的下限4.5倍,判决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合计赔偿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

  江苏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予纠正。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农化等6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目前泰兴市环保局已委托相关机构对当地受到污染的两条河流及周边区域进行生态调查并拟定后续修复方案。记者冒群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