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应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视为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关键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效果如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6月29日在京举办“人民法院反家暴试点工作回顾暨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研究”座谈会。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存在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司法实践的多年探索。2008年3月,为解决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同年5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全国确定了9个自愿参与的基层法院开展《指南》的试点工作,对涉家暴案件依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2010年,试点法院达200多家。截至2016年2月底,全国法院参照《指南》的规定共发出738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得知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规定后,郁闷了很长一段时间。基于试点工作和国外立法经验,她一直呼吁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执行。“事实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存在很大困难。”陈敏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与会代表反映,有的公安机关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义务,警察依法承担协助义务。只有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出问题了,警察才应该出警协助。但是,等出了问题再由警察出面,司法权威已经受损。
与会的法院代表反映,有的地方居委会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感到一头雾水,不知道怎么办,有的甚至拒收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后,陈敏曾做过一项调研。她发现,据不完全统计,今年3月全国法院共发出3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说,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一个月内,每天发出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敏告诉记者,在3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4名被申请人以不同形式挑战司法权威,有的送达时当场表示不遵从,有的送达时当场以自杀相威胁,有的违反保护令后拒交罚款,有的干脆拒绝领取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此前全国法院参照《指南》规定发出的73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违反的不到5起。”陈敏告诉记者,两相对比,说明人民法院自行送达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缺乏相应的威慑力和强制力。
陈敏进一步解释,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涉及人身权利类民事裁定的职能。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出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执行分两类,一类是执行裁决,另一类是执行实施。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实施类的法律文书,只有涉及金钱给付类、财产交付类和子女探视类才由人民法院自行执行,还有大量由法院作出但不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涉及人身权利类,虽然由人民法院作出,但属于人民法院无法自行执行的执行实施类的事项。
“司法警察不具备公安警察的职能。”陈敏说,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可见,司法警察和承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义务的公安警察的职能是不同的。此外,人民法院没有可用于监督被申请人的机制,人民法院很难24小时监督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公安机关有着24小时出警的法定职责。
严重家暴是引发分手暴力的高风险因素
家庭暴力的存在会引发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陈敏2015年曾花费半年时间做了离婚案件审判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防范研究,逐案分析了30多起离婚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例,这些恶性案件多发生在法庭上。陈敏发现,严重家庭暴力是引发离婚案件审判事故发生的高风险因素,施暴人及其原生家庭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和间接责任,通过专业培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来防范事故案件。
“离婚是受害人摆脱施暴人控制的重要途径。”陈敏告诉记者,施暴人为了保持对受害人的控制,往往会加大施暴力度,表现为庭审当中或者庭审结束后制造血案,有的是故意伤害,有的是故意杀人,严重情况下甚至伤及被害人的直系亲属。这种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属于分手暴力。
陈敏说,分手暴力的爆发,有的有预兆,有的没有预兆。当施暴者因为离婚判决下达而意识到自己无法继续控制受害人时,可能对受害人实施报复性人身伤害,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后果。施暴方因被判决离婚而对法院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性暴力行为,包括暴力威胁、辱骂、殴打、杀害法官及其家人。实践中,这些行为可能发生在庭审中,也可能发生在庭审结束后,也可能会发生在法官家中。
陈敏发现,因为基层法官缺乏系统的家庭暴力相关问题的培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发现一些证据背后存在的家庭暴力事实。她建议,应将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案件审理技能培训纳入到各级法官学院的培训课程中,使办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有机会接受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培训,提高审理技能。
“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都是严重甚至致命家庭暴力比较集中的案件类型。”陈敏说,办理这类案件的法官若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应通过以下因素评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家庭暴力是否具有致命性:施暴方是否曾通过语言或行动威胁要杀死受害方;施暴方是否曾持刀砍刺受害人;施暴人是否持有枪支(包括仿真枪支);施暴人是否有掐被害人脖子的习惯;施暴人是否存在殴打受害人不避讳他人的情形等。
与会代表建议,对于经评估属于高危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开庭审理。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对于进入法庭的当事人,特别是施暴方要进行严格的安检。同时,要注意保护承办法官的个人信息不泄露。
“离婚案件审判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防范并不能完全预防和制止发生在法庭外的分手暴力,法庭之外的分手暴力仍需要公安机关的有效介入。”陈敏告诉记者。
接到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报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编写的《〈反家庭暴力法〉 释义》对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的“协助执行”做了解释,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等等。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的《反家庭暴力法解读》特别强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期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出警,发现受害人已经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即不予处理,而是要求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处理,这一做法是违背本法规定精神的。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报案后,不能以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和执行为由不予处理,而应当及时出警,依法进行处理。
与会代表建议,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就会逐步重视家庭暴力,提高反家暴意识,会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力,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分手暴力。”陈敏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将产生长远效应,“这会影响几代人,父母不打孩子,女性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家暴会慢慢减少。如果前期预防做好了,后期就会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凶杀案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