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对人民调解案件7种情形“一票否决”

04.03.2016  16:16

为硬化人民调解案件法治督查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率,近日,张家港市司法局结合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治督查工作开展以来发现的重大的、反复出现的问题,仔细斟酌推敲,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有效性,调解程序的规范性,调解内容的真实性等方面,确定了一票否决的7项情形,建立人民调解案件“一票否决制”。

对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在法治督查工作中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人民调解案件。具体为:1.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缺失的;2.人民调解协议书无当事人签名、捺印、盖章,或当事人签名、捺印、盖章不全、不正确的;3.人民调解协议书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4.人民调解协议书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正确、不准确的;5.调解各项程序中当事人、纠纷情况、调解内容等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的;6.人民调解协议书被人民法院变更、撤销的;7.人民调解案件未录入司法行政一体化平台的。

一票否决制”的实施,对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管理,提升人民调解质量将起积极推动作用,是该市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