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5.09.2015  10:46

  昨日,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周红养向媒体通报解读《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产生的背景措施和基本情况,《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继《人民调解法》出台后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省级地方立法。

  近年来,随着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战能力得到显著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得到了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据介绍,我省出台的《条例》是在《人民调解法》的基础上做了新的规定或细化,既符合我省实际,也体现了江苏的特色。《条例》充分吸收我省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果,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工作经验,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形式、工作指导和工作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明确了申请调解、主动调解、商请调解和委托调解四种方式,并作了相应程序性安排。《条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单位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力量配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对接联动机制”。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