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新建保障房应通中水

17.04.2015  02:52

  原标题:京津冀新建保障房应通中水

  昨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明确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其中,今年将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明年起,定期公布排污超标的“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水污染防治成绩将纳入政府的考核指标。另外,京津冀新建保障房应装中水设施。

  “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政策亮点】

  北京新建保障房应装中水系统

  “水十条”明确,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水十条”指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方案明确,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企业超标排污“红牌”出局

  今后,排污超标企业将被“黄牌”警示或者“红牌”出局。“水十条”明确,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年底前公布黑臭水体名单

  臭水河不仅影响着城市的整体形象,更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水十条”对臭水河的治理也提出明确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水污染防治纳入政绩考核

  “水十条”指出,国务院与地方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北京晨报记者吴婷婷

  原标题:京津冀新建保障房应通中水

  稿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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