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纠纷,专家认为—— 投资人风险教育刻不容缓

15.03.2016  13:06

  昨天,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开鑫贷联合举办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教育大型巡展活动在南京启动,未来一年内,来自全省10多家网络借贷企业的专家组成的投资者教育讲师团,将到苏州、无锡、扬州、南通等10个城市进行投资者教育活动。

  “目前市场上众多的P2P网贷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但实际上做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做了很多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事情。”中豪律师集团合伙人青苗说,对P2P网贷平台来说,监管部门并没有一个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或者起投金额的界定,所以要引导投资者做智慧型投资者。

  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去年调研发现,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风险隐患,包括违规担保、平台自融、设立资金池、融资成本高、实名认证、融资担保、理财产品、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近两年,P2P平台跑路现象很多,投资者投诉、维权无门。对此,省高院法官关倩认为,法律上仍就把P2P平台放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框架内认识。“在目前审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当中,法律实施的是倾斜性的保护和适度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她说,这种做法,尤其是倾斜性保护的目的是在缔约阶段实现实质的公平,也就是说在一方强势,而另一方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一个原则就是买者自负。”她说,但在涉及互联网金融等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内容时,会赋予经营者、提供者事前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的义务,而成熟的投资者也需要市场的培育,这也是进行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最终回归到买者自负的原则上。 本报记者赵伟莉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