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弹窗新规9月30日起施行 霸屏广告乱象有望根治
本报记者 万静
本报见习记者 刘欣
为了规范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规定》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从2021年12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告投放严禁缺失关闭标志,不得设立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的限制等,到《规定》提出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可一键关闭,一年时间不到,国务院职能部门相继对让人“防不胜防”也“烦不胜烦”的弹窗广告出手整治,让不少业内人士感受到互联网全方位整顿风暴的气息。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同样是治理“弹窗问题”,区别于9个月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意见稿》着重于整治互联网广告违法违规现象的角度,此次三部委《规定》将出击重点放在维护网络安全这个层面,让“弹窗问题”治理更加深入全面。
《规定》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其制定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明确“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规定》明确列出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九项要求,其中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内容超过一半。比如,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这就说明此次《规定》是一个垂直体系且领域全面覆盖的规定,与以前相比治理范围要大得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利用弹窗劫持流量让人防不胜防,众多网民只得被动接受和观看。今后,这类乱象有望得到根治。
《规定》提出,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朱巍分析称,《规定》总结了多年来关于弹窗信息发布、信息传播、算法推荐等治理经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以及传统的弹窗广告问题都纳入治理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着重强调保障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尤其引发关注的是,《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提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背后往往有黑灰产业链存在,有的从各平台引流至聊天工具,对此需要平台强化治理协同。网络平台需积极担当主体责任,营造安全干净的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若违法推送信息,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导致民事诉讼。
《规定》还强化了对于“弹窗问题”的监管力度,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同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次《规定》出台有利于防止互联网企业野蛮生长、无序扩张,有利于治理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生态环境。”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