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加强协作
日前,宿迁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予以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协作范围。 凡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因经济困难或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无力委托及其他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明确工作对接方法。 法律援助机构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对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行案件,经审查可能作出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决定的,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委托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明确支持起诉条件。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劳动争议(民工集体讨薪)、重大交通事故索赔、重大医疗事故索赔、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四是相互提供便利条件。 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或法律援助志愿者证到检察机关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申诉理由,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五是加强工作培训互动。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检察机关组织的民行检察业务培训,双方均可邀请对方人员参加。进一步加强业务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反馈情况,不断完善民行检察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工作质效。
六是提升对外宣传效果。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共同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和申诉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
编校:邵建新
来源:宿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