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事业单位明年起可带薪休年假 未休者补偿工资报酬

21.11.2014  17:57

  中国江苏网11月21日讯 11月7日,市政府四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2015年1月起执行。针对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 好的。2007年,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可按规定带薪休假。其后,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作了进一步明确,今年省人社厅也将推进实施年休假制度列入重点推进工作。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总体情况不太理想,大多数单位没有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相当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反应强烈,要求依法执行年休假制度。为了落实整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起草了《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机关单位在执行《办法》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以休假为原则,不休假为例外。以工作为重,休假安排服务于工作需要,确保不因职工休假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问: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具体如何规定?

   答: 根据工作人员不同工龄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问:哪些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答: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问:寒暑假未休或未休完怎么办?

   答: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问:请假超过规定天数怎样处理?

   答: 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问:健康休养与带薪年休假是否抵冲?

   答: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天数,不计入本人年休假天数。其他行业(系统)、单位自行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养(疗养)天数,一律抵冲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的,在下年度抵冲。

   问:特殊岗位的休假怎样处理?

   答: 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前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调整年休假计划,调整后的年休假计划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

   问:应休未休年休假怎样处理?

   答: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保证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或未休满规定天数的,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费从工资渠道列支。

   问:人社部门如何加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答: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履行审核手续:单位申报——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财政局审核支付——单位按原工资列支渠道发放。

   问:单位怎样落实带薪年休假?

   答: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时,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个人及其所在处室负责人意见,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在安排职工休假时,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工作人员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应及时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请销假和工作人员年休假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台账,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和上一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问:带薪年休假制度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 市直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拟从2015年1月起执行。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