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江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规章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对于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解读这一《办法》。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先生,省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建新先生,省财政厅资产处处长林玲女士,省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黄永忠先生。受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肖泉先生委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联络处处长肖学亮。
首先,请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先生发布新闻。
徐宁: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财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月16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我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省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出台的又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全省财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贯彻实施好《办法》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践行群众路线,厉行勤俭节约,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和奢靡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职责。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2010年8月,我厅依据财政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资产使用、处置、收益等相关配套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但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截至2013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还不包括机关单位未作价的划拨土地,情况相当复杂,现有的管理制度都是以我厅规章形式印发的,尤其综合性办法法律效力低,约束力弱,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省政府规章,增强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行。
三、《办法》的创新之处
《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为出发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产权管理、信息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是一部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综合性办法。
(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等职责;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办法》突出了资产配置。《办法》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强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的要求完全吻合,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不均、闲置浪费以及因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四)《办法》强化了资产使用。《办法》提出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同时,规定国有资产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
(五)《办法》规范了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以及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一是进一步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明确了七种可以处置的资产情形;二是建立资产处置公开机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三是规范涉密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涉密资产,要求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六)《办法》明确提出公物仓制度。《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通用资产实物和专用资产虚拟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将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办法》完善了监督机制。《办法》对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要求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求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制定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办法》的贯彻实施
《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实现国有资产高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上来,宣传、学习、贯彻好《办法》,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
(一)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办法》的社会影响力。首先对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印发贯彻实施意见;其次准备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对一些重要规定和创新举措要给予重点宣传和解读。通过《办法》的宣传,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我厅将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使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广大干部职工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是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撑和辅助,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我厅今后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制度、专项资产配置标准、公物仓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制度标准;修改完善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三者相结合制度;探索建立省级公物仓网上虚拟交易平台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等。
(四)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像抓资金管理一样抓资产管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办法》的出台,对我省资产管理工作来说是全新的起点,我们要以《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推动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徐厅长。现在,请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先生发布新闻。
高建新: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0月16日以省政府第95号令发布,并将于12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是我省法治财政建设的新篇章,标志着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步入了新阶段。下面,我就《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办法》的制定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必要的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前提,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为了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合理、管理严格、运营规范、使用高效、处置有序和安全完整目标,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财政体制改革有机融合,进一步巩固财政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现代财政管理制度。据此,省政府将这一项目列入2012年度的规章立法项目目录,要求尽快研究出台。2012年7月,省财政厅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我办按照立法程序,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后,将《办法》(送审稿)发送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工作机构、党群组织以及13个省辖市书面征求意见,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汇总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同时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同时考虑到在实际管理实践中,各级财政部门已经配套形成了一套由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性办法、配套制度、操作规程共同组成的“三层架构”制度体系,为兼顾各地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建设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需求,我们确立了以方向性、原则性制度为主的立法思路,一些具体管理制度如公物仓管理制度、权属统一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则授权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力争使《办法》的规定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需要,又满足各方面意见建议,以有效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管理体制。良好的管理体制是管好国有资产的前提基础。我省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已逐步形成了财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成效,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上,依然存在一些分工不明、职能交叉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
二是关于资产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从体制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与职能不匹配、闲置浪费以及既存资产配置调整机构不健全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问题,是我们这次立法重点考虑的内容。为此,《办法》首先确立了国有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在第十条中规定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其次,明确了资产配置报审程序,在第十一条中将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审,实现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的有效衔接。第三,创新管理制度,在第十三条中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要求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实行公物仓管理,促进资产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第四,完善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在第十四条中要求对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家底”清楚,为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关于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以及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包括在第十九条中进一步界定了资产处置的范围,明确七种可以处置的资产情形;在第二十一条中建立资产处置公开机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中规范涉密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涉密资产,要求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四是关于监督管理。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办法》着眼于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手段:一方面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分别明确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五种情形和资产清查的六种情形。便于为资产管理部门摸清资产状况、确定资产价值和监管资产处置行为提供科学依据,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过程中发生流失。一方面在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中确立了信息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库,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资产统计分析。要求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第三十四条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制定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管理主体和责任。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实施管理。目前,全省设区的市和大部分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均由本级财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统筹安排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一点,当无异义。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否由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对此,有不同意见。鉴于目前国家正在实施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单位性质的变化,此类单位的管理体制可能会发生调整。为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参照执行对象。
三是关于资产出租、出借。当前,少数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创收活动依然存在,其中不少行政事业单位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外出租出借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收取租金,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获取收益。为了规范操作,预防风险,防止收益流失,《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要从严控制此类行为,确需出租、出借或者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规定国有资产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否在资产管理实际工作中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资产管理的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员能否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的各项内容并付诸实施。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办法》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记者:《办法》如何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精神?
徐宁:首先从制度约束,在国有资产配置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不能随便配备资产,配制资产得有预算,要按照标准规范配置。其次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也用这个《办法》来规范,使用中是否超标准,是否随意乱用,是否随意出借出租,是不是有毁损或者流失。再次,由于政府采购的标准化,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使国有采购过程规范,同时遵循相对低的成本。比如推进公物仓制度,本身就可以循环使用,而不必每个单位都配置资产,可以在不同单位间进行调配、调剂,大型活动中配置的资产进行循环再利用,这些制度都在具体的方面体现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精神。
记者:我看到《办法》里提出公物仓制度,可否具体说一下;另外《办法》里说,房地产要进行统一管理,因为国家规定不能建行政大楼,是否意味着房产统一了以后,部门间可以相互调剂?
徐宁:公物仓的做法,是一种资产配置和处置的调剂平台,房屋调剂,原来就有一些办法和一些制度,这次是更加提升高度,用这个办法更加完善。请我厅资产处处长林玲做详细解答。
林玲:公物仓制度属于比较新颖的,对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采购、保管、调剂以及处置,具体就是公物仓开始,对通用资产执行实物公物仓制度,单位的办公桌椅、电脑等,有的未到报废年限,还可以使用,可以临时调剂;比如大型的活动,这个部门结束了,另外一个部门需要,可以调剂到别的部门使用,就不需要重新购买。另外我们还有一个设想,对专用资产,将来实行虚拟的网络公物仓,大型仪器设备在我们虚拟公物仓中相互调剂,效益最大化,这个我们正在探索过程中。所以我们将建立两个平台,一个是实物交易平台,一个是网络虚拟交易平台,这都是创新性的工作。我们省级实物公物仓已经开始运作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记者:整个《办法》看了以后,关于资产节约有没有更详细的数字?
徐宁:政府采购法实行以来,按预算、按标准配置资产,能看到节约。这个《办法》实施,现在就说节约多少不现实,但是整个过程都规范了,使用的过程更加透明,处置更加规范。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公物仓,也是提高资产的有效使用,避免不同部门重复配置等相关现象。我们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近万亿的行政资产,假如这个资产不加以控制的话,损失不是小数字了。现在我不能给出一个比较好的准确数据,但是整个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记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财政部门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徐宁:这个《办法》里也做了具体的说明,《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这个办法创新就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框架和职责分工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财政部门一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是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是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记者:关于资产的处置这块,我看到《办法》里一共提到7种情形,就资产闲置或者说低效运转这方面,如何界定?
徐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请林玲进行详细解答。
林玲:有的单位有些资产一年用了几次专用设备就不用了,闲置在那,但是有些部门又正好需要,跟财政申请资金,这个时候财政知道这些情况,就能避免重复配置。我们现在对通用资产,如电脑、打印机、桌椅板凳以及房屋等都有标准。还有刚刚讲的一些专业性部门,大量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专项资产,我们要对其制定分行业分部门的标准,对使用频率少、低效运转的专项资产,就要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其调剂力度,这个部门不用的就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或共享使用,这就是虚拟网络资产调剂平台。
徐宁:《办法》更多体现的是规范,不仅程序规范,方式、方法也要规范。
主持人:谢谢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