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22.10.2015  03:10

                                                  苏粮[2015]27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各中储粮直属单位,各农发行分(支)行:

全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启动。为规范收购管理,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以下简称《预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收储库点

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农发行分(支)行,要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农民售粮实际,共同做好库点申报审核工作。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免交。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将收取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发行,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

预案》执行期间,如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应及时进行会商,通过安排县内集并、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等方式解决。

二、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农发行要高度重视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委托收储库点负责人和收购人员的政策、技术培训力度,确保收购政策执行不走样。收购开始前,中储粮直属单位、市县粮食局和农发行要共同对委托收储库点存放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每个仓廒进行空仓核验,保存验收资料,防止以陈顶新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套取国家费用补贴等行为。《预案》执行期间,承担稻谷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对于未进行空仓验收的仓廒以及收购后5日内未申报的稻谷不予确认为最低收购价粮。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明确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等增扣量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严格遵守国家“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必须及时结算农民售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要依据农民售粮实际,当场如实填写由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监制的收购凭证,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水杂增扣量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逐步推广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实现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

三、坚持收购质量标准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非标准品按《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最低价收购的中晚稻必须通过检验,确保定等准确、增扣量合理。要大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动员和引导农民通过整晒等措施降水、除杂,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把入库质量关,籼稻入仓水分不得超过14.5%,粳稻入仓水分不得超过15.5%,杂质等其他指标按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对水杂偏高的稻谷,应进行整晒、烘干、除杂等处理,达到上述要求后入仓,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存粮安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必须分品种、分等级、专仓散装储存,禁止露天存放,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装混存。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及出库前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如发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加强监管,发现不符合入库质量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四、保障收购资金供应

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农发行分(支)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合理需要,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一是及时审拨收购资金。农发行要根据《预案》启动批复,及时办妥最低收购价贷款总额度审批,按照“一次审批、分批发放”原则,简化贷款申请、调查、审批手续。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分公司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要及时向中储粮直属单位报送资金申请计划,中储粮直属单位要提前提出分批用款申请,农发行要及时办理贷款。中储粮直属单位要提前一天预付收购铺底资金,收购高峰期未过前不得收回,收购结束时全部收回。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应每日向中储粮直属单位报送资金日报表,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所需后续收购资金(含收购费用),中储粮直属单位要按收购进度及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资金申请表预付,收购高峰期和节假日(含双休日)要增加资金供应量,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二是规范资金预付程序。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在所在省辖市收购启动前一天将收购铺底资金足额预付到位,要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用款计划,在取得贷款后,当日或次日拨付到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的企业,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要当日或次日将收购资金预付收购库点。三是强化资金运行管理。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要督促收储库点认真测算预计收购量和现金使用量,并及时申请收购资金并预付收储库点,保证当日兑付农民售粮款。收购铺底资金及预计节假日收购资金使用率过低的,要承担未使用收购资金的利息开支。收储库点要逐步推行非现金结算,严防变相“打白条”事件发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单位加强收购资金全过程监管,严防挤占挪用,确保收购资金高效安全运转。

五、按时拨付相关费用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收购费用标准为50元/吨,由中储粮直属单位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40元/吨。收购费用全额由农发行贷款提供,并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10元/吨,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从稻谷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各项费用补贴拨付至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收购统计管理

中储粮直属单位及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统计工作,为国家掌握收购情况、加强收购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一是真实反映收购情况。及时准确报送收购、库存等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统计报表须经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出,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储粮直属单位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二是准确处理统计账务。分类统计最低价稻谷数量、质量、品种、等级等情况,中晚稻最低价收购和库存数量按《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要求,实行水杂等增扣量后的数量统计。数量和等级情况要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三是严格统计调整程序。因验收不合格需要退出库存统计的,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分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分公司批准同意后核减收购和库存数量,并对统计报表追溯调整。已上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须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由直属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批准同意后与资金供应5日报相衔接进行调整。四是加强报表数据衔接。要注意收购进度5日报、实际库存旬报与月报数据的衔接。委托收储库点要及时报送收购进度,月度最后一期5日报,当月累计量要与月报数量一致。实际库存旬报中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月报数量相衔接。

七、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农发行分(支)行要认真落实最低价收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会议,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另文部署),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收购资金安排及监管责任,共同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会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做好中晚稻最低价收购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的要求,周密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2015年产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公告

          2.2015年产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公告

 

 

 

        江苏省粮食局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    中储粮南京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