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从老赖“主动”还钱说开去

22.10.2014  13:30

      借了别人6万元,3年半过去了,就是不还。法院判了,却以常年出差在外为由躲避执行。这是江苏南京一个黄姓“老赖”的所作所为。然而日前,“老赖”却“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钱。(《金陵晚报》2014.8.12)

        “老赖”的“主动”,其实是被逼之举。前些时,想要买飞机票回家的他,被民航购票系统拦截了。原来,他上了法院的失信“黑名单”。这可把他急坏了,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失信人“黑名单”,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底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在这个查询系统里,不仅有“老赖”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还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情况等。仅两个多月,该平台公布的“老赖”就达5万余名。今年初,“老赖”惩戒体系再次加速前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又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多部门的联动,保证了惩戒在各方面多环节的落实。被纳入黑名单的“老赖”除了无法乘坐飞机、住星级宾馆等,在办理贷款和信用,担任企业高管等方面也受到严格限制。9月1日,最高法院微博、微信又开设了“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可以说,只要上了这个“黑名单”,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由自然人老赖的“主动”还钱,笔者想到了一些企业“老赖”。目前,绝大多数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但不可否认,也有一些“一走了之、一逃了之”的走逃户,一些“该缴不缴、欠着不还”的欠缴税款户,一些“想着法儿偷、变着法儿骗”的偷骗税款户,相比借钱不还的“老赖”,这些不良企业中的“老赖”涉及的款项更多,给国家带来的损失更大,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更坏。

      可现实状况是,对这些理应受到更严厉“失信惩戒”的失信纳税人——企业“老赖”,不要说更严厉的“失信惩戒”,即使是应有的“失信惩戒”也没有受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由于法律和体制机制上的原因,由于税务部门没有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对接,也没有参与到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共签《“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之中,因此对这些不良企业失信纳税人的惩戒显然缺乏刚性的手段和有效的措施。

  企业的纳税信用如何,理应作为考量评估法人社会信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走逃、欠缴、偷骗税款的企业“老赖”,也理应纳入法院的失信“黑名单”,让他们和社会上的所有失信者一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无路可走,无处可逃。这既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也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在更广范围内提升全社会的信用程度和文明水准。(陈洪锦)

  2014年9月26日《中国税务报》2版“说长论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