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讲诚信,个人最高罚10万元

14.03.2015  10:38

  江苏高院昨发布十大诚信案例,5名被罚款的打假官司人曝光

  

  说谎,就要付出代价。昨日,江苏省高院向社会发布十大诚信案例,曝光冯某等5名因虚构事实被法院罚款的打假官司人。法官提醒诉讼人,打官司要诚信,否则,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个人的最大罚款金额可达10万元,对单位罚款则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恶意诉讼中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追债假告车商,输了官司又被罚5万

  冯某与申某之间系借款关系。2013年7月20日,申某与常隆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购买雷克萨斯IS250汽车一辆,总价为424069元,申某预付了3万元。之后,冯某通过信用卡转账方式向商家支付了36万元,随后又支付了22489元,常隆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冯某382489元。在新车交车单上,申某对交车项目进行了确认;常隆公司向申某开具购车发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也为申某。因冯某与申某还款产生争议,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南站派出所于2013年9月1日对申某在2013年7月26日向冯某借购车款36万元纠纷进行了处警。经协商,冯某将申某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申某向冯某出具了还款计划。

  后冯某以常隆公司出具的付款收据为证据,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称常隆公司将自己所购车辆交付给他人,请求判令常隆公司返还购车款382489元及保险费11628.65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常隆公司与申某签订了购车合约,且申某依约支付了预付款,其购车合同成立。冯某虽提供了常隆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但不足以证明冯某与常隆公司之间具有买卖汽车的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调取了有关证据。冯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但该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冯某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虚假诉讼,在对其进行训诫后,未有悔过表示,对其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故裁定不准许冯某撤回上诉,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冯某不服,以处罚过重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减轻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冯某出借款项给申某购车,后申某未能还款,双方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应根据调解协议向申某主张权利。冯某明知其与常隆公司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却恶意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多次作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二审法院对冯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冯某的复议申请。

  2014年9月2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谋假借贷,甥舅双双受罚

  吴某与朱某去年8月到法院打官司,吴某称,朱某欠他98万元一直未还,要求法院判令朱某归还借款人民币98万元及逾期归还的利息44100元,合计10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系甥舅关系,朱某因生意亏损结欠债务数额较大,为意图阻挠其他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所居住的房屋,其与吴某串通,采取伪造借条等形式虚构两人之间存在980000元借贷关系,并由吴某至法院起诉朱某。诉讼中,吴某与朱某对前述违法行为均予以承认,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与吴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故对吴某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对该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朱某、吴某分别处以2000元、1000元的处罚。

  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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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