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人信息遭侵害 应设最低赔偿金

30.05.2016  23:12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联组审议消法执法检查情况,委员建议

   个人信息遭侵害,应设最低赔偿金

  南报网讯  (记者  肖姗)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昨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以联组形式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6位常委会委员围绕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泄露、预付式消费维权难等热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据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委员们发言的内容将被吸纳到草案的修改稿中。 

   有商家以外包装不完好拒绝退货,应明确“不宜退货”商品范围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但在实施中有很多问题。

  “新消法中‘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条款存在争议,因为对于怎样才算是商品完好,各方存在不同理解。”马向真委员向自己的亲友征集意见时发现,有的商家把“商品是否完好”等同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有的商家对“完好”的认定非常苛刻,甚至故意挑刺,以商品的外包装不完好,拒绝为消费者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

  对此,马向真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新消法对哪些商品属于“不宜退货”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标准,这就为一些电商随意“自定义”不宜退货提供了空间。同时,建议对什么是“商品完好”进行定义,同时增加经营者对不适宜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提醒义务。另外,如果是由于商品质量问题退货,退货的运费应该由卖家承担。 

   个人信息遭侵害,应增加损失赔偿条款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窃取、非法使用呈暴发式增长态势,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危害。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近一年来网民们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人均124元。周来水委员直言“掌握了上百万条银行卡信息的不法分子取钱比储户还方便”。 

  在新消法中,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益正式被确认,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是,我国大部分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

  为此,周来水委员建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增加损失赔偿条款,可借鉴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的,如消费者所受损失可以厘清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无法确定其个人信息受侵害损失的,设立最低赔偿金额500元或更高金额,以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顾客花钱办卡后人去店空,应建预付式消费票证发行登记申报制度 

  随着信用消费的出现和电子消费的便捷化,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但是,发卡机构停业、破产等情况屡有发生,让众多消费者蒙受损失。 

  “除了健全相关立法,明确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外,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对预付式消费票证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专门账户,防止因经营者抽逃资金、停业或破产等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李萍委员建议,在国外,会员制消费方式最关键的是要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的,我们也应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诚信、经营状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积极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