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议简政放权 江苏探索与信用建设结合

11.03.2015  13:27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全国两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主动提及“月坛南街38号的变化”,记者们会心一笑。因为,这里是国家发改委所在地,里面的一枚图章就足以决定企业的未来。

  简政放权,改变了这一切。发改委在审批、核准、投融资体制和价格方面“自我革命”,取消下放一大批事项和权限。其实,衡量简政放权的效果,不能只看取消下放的项目数,还要看落地后的效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头炮”,这场改革如何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更加顺畅?

  得实惠:跨境能源项目终获批

  相比2014年很多企业遭遇的“寒冬”,全国人大代表、梦兰集团董事长钱月宝却迎来“暖阳”——参与投资的跨境能源项目终于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

  该项目集油气开采、炼油化工、跨境储运于一体,将在黑龙江省黑河市与俄罗斯阿穆尔州的跨边境区域建设,开创了中国民企跨国能源合作先河。

  “换作以前不知道等到何年何月。”钱月宝说,项目2009年由黑龙江省发改委向国家能源局申报,2010年3月获得“路条”,可前期进展并不顺畅。当时,民营企业发展炼油项目的政策并不宽松,项目审评要10多个部委会签,还未走出能源局就“卡壳”。“设立前置条件,要求先获得中俄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后才同意项目启动。”钱月宝回忆说,“一个民营企业怎么去拿到两个国家的协议?

  2014年1月,国务院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以上项目只需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这意味着,钱月宝的项目只需向省级发改委申报即可,当然也不需要两国政府协议了。

  政府迈出的第一步,对钱月宝和她的企业来说是很大一步。跨境能源项目将于2017年投产,销售总部有望放在苏州。

  【部委声音】 国家能源局新任局长努尔·白克力在两会期间介绍,去年能源局取消18项审批权限,占全局审评权限的67%。今年将继续下放,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仍期盼:动作再快些力度再大些

  简政放权,并不是所有部门的力度都像能源局,不少企业还未享受到改革的阳光雨露。

  “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我国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但目前从研发到应用都不太顺畅。”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直击要害,“国内药品审批速度较慢,有些临床急需药物无法满足,建议加快审评、优先审评”。

  国产创新药上市后,由于在医保、定价、招标等方面缺乏相应支持和鼓励政策,使得创新药“叫好不叫座”,产业化和市场化缓慢,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受挫。孙飘扬建议,国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出发,制定将国产创新药纳入医保的公平有效机制,每年至少有一次对新上市的国产创新药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及时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或对新上市的创新药建立医保谈判准入机制。

  多位代表委员反映,简政放权出现了动作迟缓、简政不彻底、放权不到位、放小不放大、放虚权不放实权等现象。部分措施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三不沾”现象,即一部分顶层设计确定的方案、部门制定的方案、基层实施的方案互相脱节,出现“上焦、中温、下凉”的现象。

  【今年部署】 中央层面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缩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地方政府对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利要彻底放、不截留。

  强监管:简政放权不搞自由落体

  记者采访中,代表委员们反映,改革后有些部门一夜之间由揽权的“婆婆”变成“甩手掌柜”,出现了监管真空;还有一些部门、地方以放权的名义“放责任”,不考虑基层单位是否具备监管能力,将那些监管难度大、责任重的事项下放,造成“小马拉大车”,超负荷运转。

  由此看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影响到改革成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局长王明伟建议,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应用的制度建设,包括信息征集的规范和标准,跨区域、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失信约束惩戒机制等。

  这方面江苏正在探索。“《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刚颁布,这是我省第一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核心就是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国人大代表、省经信委主任徐一平介绍,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建成,其中,社会法人数据库已归集40个省级部门和13个省辖市1.67亿条信用信息。

  “简政放权与信用建设结合,实现了前端放活、后端管紧,约束企业规范运营。”徐一平透露,经信、税务、环保等部门已在专项资金申报等方面率先开展信用审查,一批有失信记录的企业被核减或取消扶持资金。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正率先打造区域信用体系,打破了“壁垒”和“孤岛”。

  【江苏探索】 “十三五”将围绕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瞄准公务员、企业法人等23类人群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重点向社会公示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环保、纳税、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严重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