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审理偷埋危废案

20.05.2015  13:38

  灌云县一企业及5名职员被判刑罚款

 

  灌云县一家科技公司违法填埋危险废物被环保部门查获。近日,经连云港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这家企业及涉案人员被判处罚金和刑罚。

  被告单位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被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阮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公司擅自在厂房地下填埋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位于灌云县的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生产60#蓝染料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堆积太多,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其员工擅自非法将固体危险废物填埋在厂房地下。

  2011年7月、10月间,单位环保科长被告人陈某提出将固体危险废物填埋在正在建设的车间地下,并与单位一分厂副厂长被告人王某、左某一起分3次将固体危险废物填埋在压滤机四、WB 、LB2车间地下。

  被告人陈某、王某、左某在第一次填埋固体危险废物后由被告人陈某告知被告单位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被告人阮某,取得了被告人阮某认同。第二次、第三次填埋固体危险废物前,被告人陈某告诉了被告人阮某,被告人阮某告知被告单位总经理即法人代表、本案被告人钱某后,得到了钱某默许。

  2014年2月,环保部门组织对被告单位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填埋在厂区地下的危险废物进行挖掘,共挖出危险废物66.6043吨。

   公司和员工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案发后,江苏省灌云县环保局对被告单位作出了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被告单位在履行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院认为,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王某、左某分别任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环保科长、一分厂副厂长,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阮某作为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环保工作,被告人钱某作为江苏和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是公司实施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依法对上述涉案人员和企业做出了判决。据悉,此案判决已生效履行,所判罚金已经上缴国库。

  (韩东良 关立新 戚宇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