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户居民将公共绿地圈成“私家花园”违建者中有当年举报“楼超超”业主
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连云港“楼超超”时隔5年后再成焦点
城管执法部门多次上门劝导反遭抵制
绿化带遭到破坏 自家门前路已经修到小区路上 护栏扎到路边
2010年4月1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长高长胖的“楼超超”》为题,报道了连云港市中心博大新城“楼超超”,严重违反规划许可私自扩建,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隔五年后,昨天,江南时报记者接到数名连云港市民投诉称,以往参与反映“楼超超”的业主,五年之后,自己居然也干起了违建,将自家门前原本属于公共绿化带的位置,用护栏围挡起来,使得小区公共绿化带变成了自己的“私家花园”。江南时报记者童金德文/摄
五年前:
博大新城因“楼超超”被央视曝光
“博大新城”楼盘东临连云港市行政中心,西临该市最大的城市广场苍梧绿园,堪称连云港市内地地道道的“黄金地段”。根据连云港市规划局《关于博纳沿街商住楼调整设计方案的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复与许可,博大新城A、B、C楼为地上17层、地下1层,D楼为地上16层、地下1层。然而,博大公司早在2006年底试桩之时,就严重违反规划设计许可,直接按照主体25层,A、B、C楼东扩2米,A、B楼之间和C、D楼之间加建3层裙楼的图纸进行打桩施工。2007年3月,一个改变原规划设计方案“长高”、“长胖”的违规建筑正式打桩,2008年下半年,该工程建到17层后停工。2009年6月再次复工,博大公司还将楼层从17层“突击抢建”到22层。
“长高”、“长胖”的“博大新城”,直接造成相邻的博纳花园小区1、3、5、7、9西单元居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和影响。从2009年6月起,不少博纳花园小区业主,通过各种方式向媒体和有关职能部门投诉,“楼超超”在当地也成为“博大新城”小区的代名词。2010年4月,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连云港相关部门对博大新城“楼超超”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五年后:
博大新城有业主强占公共绿地建“私家花园”
随着时间的推移,博大新城“楼超超”事件逐渐淡出连云港人视野。然而,昨天,江南时报记者接到博大新城小区业主的投诉,现在该小区有6户居民,将各自门前原本属于公共绿地的地方,用护栏围挡起来,使得公共绿地成为这几家居民的“私家花园”。
昨天上午,江南时报记者来到连云港市博大新城,在举报人的指引之下,看到博大新城西大门正对着的一栋楼的一楼6户人家,已经将围墙外面的公共绿地用护栏圈起来,每家门前圈起来的绿化带大约为二三十平方米。
记者看到,正对大门这栋楼的一楼6户居民,每家都已经用铁栅栏将公共绿地圈起来,有的还在自己大门口向外搭建花架子,直接将其圈占范围扩大至小区行车道内,使得原本宽敞的小区道路变得十分拥挤,而且原先小区铺设的路牙石也因此遭到破坏。路过此地的小区业主连声说,“太不像话了”。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紧挨着路西边一栋楼的一楼业主居然也准备将他家路西边的绿地,圈入他家的“私家花园”范围,由于遭到居民反对和城管干涉,目前,该户业主只是将备好的铁栅栏放在门前。有居民说,这家人就是在看动向,如果城管管不住其他人家,那他家就会迅速将护栏围挡起来。
业主孙先生告诉江南时报记者,这栋楼是小区的“脸面”,而原先的绿化带为小区绿化增色不少。如果这些绿地被个别业主强行占为己有的话,严重侵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主告诉江南时报记者,这些私圈“私家花园”的居民,有的就是当年参与举报“楼超超”的业主。让人无法理解的是,5年之后,他们自己居然也干出“违建”的事儿来。
城管:
多次警告要求拆除绿地护栏遭抵制
“我们接到博大新城业主投诉后,已经多次向违建居民提出警告,还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我们所做的努力却遭到对方的抵制。”连云港市城管局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向江南时报记者介绍,从现场调查情况来看,博大新城正对着西大门有6户人家圈占了小区公共绿地。
对于为何会强行侵占公共绿化带,其中一位“侵占公共绿地”的居民辩解说,央视焦点访谈已经曝光的“博大新城楼超超”为何得不到处理?说话间还拿出一份文件,正在现场的城管局吴姓工作人员接过文件后解释说,文件中规定将博大新城裙楼拆除,当年已经根据文件精神,完成了对裙楼的拆除。
这位居民见“此路不通”,又改称小区内违法建设车库,并发出威胁,只要小区内其他违章不处理,城管部门就休想拆除他家的围栏。
“别的地方有违建,那我也要跟着搞违建。这样的理论显然强词夺理。”对此,连云港城管局吴姓工作人员显得一脸的无奈。他告诉江南时报记者,“每当我们到现场执法,便会遭到谩骂,这些业主或亲属甚至誓言“以鲜血来捍卫自己的花园”。
律师观点:
居民擅自侵占绿地属违法行为
“像博大新城个别业主这样肆意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在一些并不正规的小区早已经司空见惯。”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刁长江律师表示,博大新城这几户业主擅自侵占绿地并改建“私家花园”,明显属于违法行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和管理单位,有权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刁长江律师认为,公共绿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个别业主把公共绿地变成“私家花园”,将公共绿地占为己有,其行为实际上是把群体、共有利益变成了个人利益,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同时,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是经过规划建设、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未经绿化、规划部门批准,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毁损、侵占、改变用途。同时,任何人都不得将他人的违法行为当成自己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和借口。
刁长江律师还指出,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小区业主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小区的其他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除了向当地城管部门举报要求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