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开展社区帮教

12.02.2015  16:55

  □杨永兵  王  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司法理念由惩罚性向恢复性转变后的重要尝试,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制度仅规定了由检察院对考验期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并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配合,而没有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如何进行帮教进行规定。笔者建议: 

  在法律上明确社区帮教的性质。明确社区帮教的定义,是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家庭等单位和组织的协助下,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未成年人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和劳动服务等方式进行教育、挽救,并为其升学、就业、生活提供一定的帮助,促使其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并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的帮教活动。 

  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检察机关可同社区帮教组织、帮教对象共同签订《帮教协议》,制定不同的帮教方案。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主要适用责令家长加强管理教育、对被害人赔礼道歉等非监管形式进行社区帮教;对于犯罪情节较严重、危害性较大的未成年人,适用职业培训、教育培训、集体活动等提高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自我认知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同时,将社区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各级综治办承担组织、协调、检查责任;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可联合地方关注青少年团体承担具体的帮教工作,系统组织策划考察帮教工作。 

  积极完善社区帮教的配套机制。可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的前置程序,就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平时表现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心理帮教的意见。同时,通过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安排社区服务,定期进行思想汇报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真诚悔罪,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在帮教期间结束后,社区帮教组织应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未成年人在帮教期间各方面表现,以便检察机关对该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及时予以评定,并根据帮教情况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督促措施。 

  完善社区帮教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病历式”考察机制,由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所在的街道负责监督考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出具书面考察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可利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检察QQ群等媒体,来加强与被帮教人员的沟通交流;通过公开社区帮教检察监督职责、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依法维护被帮教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听取帮教组织的汇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帮教组织的帮教情况监督考察,以便及时了解被帮教人员的帮教情况,据以作出最终是否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