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不捕案装上"跟踪器" 滨湖规范后续侦查监督

29.08.2015  10:21

  存疑不捕案件重新提捕率低,补侦成效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问题虽已凸显,但在法律规定上却是“空白地带”,对此,检察机关该如何积极作为?

  “跟踪表填了没?”8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对穆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侦查监督科科长沈志刚习惯性地问承办人。

  此前的7月15日,滨湖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签订《关于加强存疑不捕案件后续侦查和监督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相互配合与制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意见明确,检察机关承办人对所办存疑不捕案件一律制作《不捕案件跟踪表》,对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

  意见的出台,源于滨湖区检察院对不规范司法行为的排查。在今年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该院组织纪检监察、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对存疑不捕案件进行了专门检查。经统计,2013年至2014年,该院办理的因证据不足而存疑不捕超过一年的案件共有73件107人,其中重新提请逮捕或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17件18人,未重新提请逮捕也未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56件89人。这是否存在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对于存疑不捕案件,在检察、公安两家单位应当如何加强配合、制约以及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方面,并无权威的强制性规定。”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宏伟认为,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缺少硬性监督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监督不到位、公安机关补侦工作成效较低是一个重要方面,“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无法解决,工作压力大,部分检察人员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也存在‘一捕(不捕)了之’的思想,缺少对补证工作的跟踪、监督动力。”鉴于此,滨湖区检察院专门会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加强不捕案件后续侦查与监督签订意见,建立了存疑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和分析研判机制。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对于存疑不捕案件,公、检两家单位当面交换补侦意见,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专项跟踪,对重新提捕的,两家单位召开分析会,研判是否达到补证要求,对不捕后直接移送起诉或者撤案的,由公安机关报检察机关备案。

  “《不捕案件跟踪表》就是我们的‘跟踪神器’,着力追踪不捕决定作出后的补侦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司法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丁宏伟介绍说。(姚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