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维权造成损失需担责

19.06.2015  10:07

  本报讯(通讯员罗 真郁 卿)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事故伤者因维权过程中行为不当,反而赔偿他人损失8000元。

  2014年11月9日下午,原告张某驾驶货车向某工地运送自来水管材,在卸货过程中,王某不慎被滚落的管材砸伤。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协议,王某及其亲属便派人睡于车上,并在货车前后方各停一辆机动车,阻止张某的车辆离开。经调解,货车于11月29日下午被实际放行。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非法扣车导致车辆停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卸货受伤应当得到赔偿,但应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擅自扣押他人车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没有积极及时与伤者协商解决,激化了矛盾,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责任。

  [法官点评]

  公民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如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逞一时之气,采取过激行为,这样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