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动不便 洪泽法官将庭审“搬到”被告人家中
23.06.2015 19:56
本文来源: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6月23日讯(通讯员 陈嘉 潘慧宇 记者 米格)“被告人张某某,你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有无异议?”“没有异议。”
回答的是一名双腿和手臂都打着绷带石膏的被告人。今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常州回徐州老家,在行驶至洪泽县境内205国道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张某某身受重伤,其驾驶的车辆也起火烧毁。该起危险驾驶案件被我院受理后,刑庭的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腿部、手臂均粉碎性骨折,无法出行,目前正在徐州老家养伤。在与检察院积极协调和法院领导批准后,承办法官决定以人为本,将庭审现场搬到张某某的家中。
6月12日下午,这场特殊的庭审正式开始,张某某住处位于一所乡镇中学的旁边,一些闻讯而来的中学生纷纷在法庭驻足观望。经过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承办法官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某及家人对判决结果欣然接受,并一再感谢法院的人文关怀。围观的学生和群众也赞扬法院此举不仅让大家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同时也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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