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骑三轮车撞人逃逸 致一死一伤被判4年

28.03.2016  22:09

  驾驶电动三轮车疏于观察撞上行人,肇事逃逸导致一死一伤,近日,六旬老太王某被常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出门拾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常熟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来到一个小路口时,因天比较暗加上王某疏于观察,车辆前部撞上站在路口处的张某、杨某,张某当即倒地昏迷、血流不止,杨某的头部也是受伤流血。看到撞了人,王某害怕对方找自己索赔,情急之下驾车逃逸。张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另一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9月15日,公安部门在出租屋内将王某抓获。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元。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受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人民币9450.24元。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则,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从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及外形尺寸上都符合机动车的特性,但这种“机动车”却无法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赔偿款则需自掏腰包。提醒广大市民加强道路安全意识,切勿心存侥幸,若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冷静处理,逃逸难逃法网。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