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曝光8起价格违法案例 三开发商被罚34万

13.01.2015  22:50

  新华报业网讯 去年江苏哪类价格投诉最多?哪类价格违法者受到的处罚最重?13日,省物价局将答案一一揭晓。去年全省共受理停车收费举报、咨询4743件,同比上升11%,占受理总量的22%,高居榜首,换句话说,全省每5起价格举报、咨询就有1起涉及停车收费。不过,就行政罚单分量而言,单笔销售最“吸金”的开发商所受处罚也最重,在省物价局同日公布的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中,有3起涉房,3家开发商合计被罚34万元,最重一张罚单高达15万元。

  “去年全省市场价格环境有所改善,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咨询21793件,同比下降近1%。”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徐淑芳说,降幅较大的是物业管理价格投诉,全省共受理此类举报、咨询2671件,占受理总量的比例虽然超一成,达到12%,但同比下降17%。这表明,我省自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物管收费办法,在化解物业管理价格纠纷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停车收费和商品零售业的投诉不仅数量大,而且增长快,反映出这些领域价格矛盾依旧突出。统计显示,去年全省商品零售业举报、咨询3222件,同比上升10%,占受理总量的15%,仅次于停车收费。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周高为记者列举了停车收费七宗“”:一是不执行免费停车规定,如,不执行规定时限内的免费政策,不执行特种公务车辆免费停车规定;二是随意改变计费方法多收费,如,有的停车场擅自转换计次、计时收费方式;三是擅自提高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收费标准;四是停车包月政策执行不一;五是有的停车场收费员临近下班时间,对停车车辆强行预收较高停车费;六是有的使用POS机刷卡收费的停车场,收费人员长时间不在岗,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缴费;七是被行政执法部门扣留车辆、交通事故车辆等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超标准收费或违规收费。

  排在这次曝光的8起违法案件首位的就事涉停车收费。无锡乐迪乐娱乐公司擅自将承包经营的百仕达投资公司内部停车场转为对外经营收费,且将本属“市场调节价”的该类收费公示为“政府定价”,对这起不正当价格行为,物价部门处以5万元的罚款。

  这次被曝光的三家开发商分别是徐州天创世纪置业公司、连云港锦程置业公司和沭阳联盟置业有限公司,前两家都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售房,如,未标示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价格信息,后者则涉嫌价格欺诈,沭阳商品房均价已在3500元/㎡左右,该开发商的广告却宣称“全县唯一小面积精品公寓,一千一平方”,如此忽悠的代价是被罚15万元。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吉强

   新闻链接

  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1、无锡市乐迪乐娱乐公司停车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14年7月,无锡市乐迪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将承包经营的百仕达投资有限公司内部停车场转为对外经营收费,收费公示牌内容称:“本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为‘政府定价’,停车场类型为:车站交通站点配套停车;并落款: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监制。”依据《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当事人停车场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无锡市新区物价管理办公室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2、徐州天创世纪置业公司商品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13年6月8日,徐州市物价局在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发现,徐州天创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风尚米兰项目第一期20套特价房和第二期20套加推房商品房时,未标示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价格信息,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常州乐购超市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2014年6月23日,常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市民杨先生的举报电话,反映其于6月22日,在常州市公园乐购超市购买的“云笛竹砧板”,商品标价为15.9元/块,但结算时却收取了19.9元/块。经查,当事人常州市公园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云笛竹砧板”过程中,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在2014年6月11日至6月24日促销期间售价为15.90元/块,但当事人在所承诺的促销期尚未到期时就随意提价,以19.90元/块与部分消费者进行价格结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0元行政处罚。

   4、连云港市锦程置业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案

  连云港东海县物价局依法于201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锦程家园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和事实:销售的23#、26#、27#楼盘,共计104套商品房,其中有98套商品房未按照规定标示销售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7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扬州市抗震人防办违规超期收费案

  2014年5月中旬,扬州市物价局组织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如扬州市抗震人防办公室超期收取抗震设计审查费。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文件,“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收费项目”。市抗震人防办公室违反上述文件精神,于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28日间,违规收取抗震设计审查费共计6.3万元。根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6、镇江松泉阁茶馆提供商品与标示商品价格和内容不符案

  2014年5月2日,顾客在镇江市润州区松泉阁茶馆就餐时,该茶馆将应提供给举报人的标价258元/份的松泉蟹泥狮子头变成了68元/份的青菜白汤肉圆煲、将应提供给举报人的标价108元/份的松泉秘制大煮干丝变成了88元/份的海鲜干丝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7、泰州市菱丰汽车销售公司违规收取新车PDI检测费案

  泰州市菱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收取未予标明的“PDI”检测服务费1000元,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泰州市价格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1000元。

   8、沭阳联盟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寓房涉嫌价格欺诈案

  2014年3·15活动期间,沭阳县物价局在房地产市场巡查中,发现城东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在建楼体外立面上挂有巨幅宣传广告,宣称“全县唯一小面积精品公寓,一千一平方”。其时沭阳商品房均价已在3500元/㎡左右,如此宣传涉嫌价格欺诈。沭阳县物价局查明:当事人公寓房所有销售记录显示,最低实际成交价2923元/㎡,最高价3680元/㎡,特价房却是2980元/㎡,无1000元/㎡的实际成交价。当事人辩称:这仅是针对公寓房的促销方法,实际内容是指“客户预交1000元,且在7日内签意向书的,可在签约时抵扣其中一平米的价款,例如45平米公寓、成交价3500元,预交1000元定金,7日内签约的,其中1平米按1000元/㎡计算,其余44平米仍按3500元/㎡计算”的。当事人此种价格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沭阳县物价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