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民生新规今起影响你我生活

01.03.2016  08:33

  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省每年为65岁以上老人体检……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亮剑”、物权法司法解释“释疑”、养老条例鼓励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广告管理新规强化公益广告展示……3月1日起,从全国到地方,一批涉及民生的新规开始施行,将影响你我生活。

  监护人实施家暴可撤销资格

  反家暴法“亮剑

  案例怀孕妻子被丈夫打流产法院开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和丈夫李某都是80后,王某是家面包房店主,丈夫李某则经营汽车维修。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于2014年12月19日举办婚礼,2015年9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再婚前,女方有一女儿,男方有一男孩。

  近日,妻子王某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诉称,由于当初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与丈夫发生争执,丈夫时常殴打她。2015年11月28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丈夫殴打已经怀孕的她,致其受伤。2016年1月10日,丈夫再次殴打她,致胎儿受伤后流产。被打后,王某身体出现多处淤青,一颗牙齿断裂。法庭上,王某提供了相关病历、病案、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证明。

  王某表示,她已经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虐待,要求离婚。由于她和丈夫同居期间购买有一套房产,因她是主要出资人,且丈夫有过错,要求与丈夫离婚,房产归她所有。

  法庭上,丈夫李某称,他同意离婚,但他从未殴打过妻子,相反,妻子王某性情暴烈,平常都是妻子打他,他脸上身上曾多处受伤。李某称,他的暴力行为是出于自卫,仅限于阻止妻子打自己。李某认为,他们夫妻所购房产他的出资远高于妻子,故房产应归他所有。

  该案受理后,法官以简易程序曾进行一次庭审,现因当事人矛盾激烈,涉财产部分案情复杂,与两名善于做思想疏导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考虑到原告王某情绪极度不稳定,法院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疏导当事人心理郁结。经原告王某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经回访未发现新的家暴行为。记者冒群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家暴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意味着我国对失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将“动真格”。

  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相比,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司法实践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为了防止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反家暴法还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江苏去年10月起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落点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昨日,江苏法院公布一批反家暴案例,并对部分家暴案件受害人开出人身保护令。法官提醒家暴受害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苏法院自2015年10月起,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家暴受害人的申请,通过《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裁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禁止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被申请人有效期内如有违反,法院将按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为由,对被申请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这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把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可以起到警示、威慑作用,阻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可以使得受害方因家庭暴力的停止而打消离婚念头,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睦,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鼓励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

  昨天上午,江苏省政府召开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江苏省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截至2015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48.29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1.36%;65岁以上老年人口1115万,占户籍人口的14.45%,老龄化比例位于全国各省之首。

  每年为65岁以上老人体检

  据了解,《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对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分别给予每月100元和60元以上补贴。政府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在探索居家养老与医疗服务的融合机制方面,江苏将为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覆盖率接近100%。

  此外,江苏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城乡,全部享受高龄补贴。

  鼓励家庭成员共同生活

  本次实施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强调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对于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要求有关部门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

  对此,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介绍,目前外地老人来江苏的可享受一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比如交通、游园等便利。不过今后这一便利还将继续扩大到所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要包含养老服务。而这一目标将会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

  “十三五”突出居家养老

  在发布会上,钮学兴还介绍,从养老服务的目标来看,服务大多数,保基本,这是今后发展的总方向。就是由“十二五”重视机构养老,转变为“十三五”突出居家养老,这是重大的服务方式转变。

  对此,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也表示,居家养老的发展一方面是在社区层面来加强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使它真正能够承担起居家养老依托的功能。第二个就是利用信息化平台,现在讲互联网+,通过线上线下的联合,线上通过信息化,线下通过网点设计,网络建设,养老服务的内部建设,线上接单子,线下上门服务,完备的布点、完备的网络和专业化的服务内容,这样使居家养老真正成为能够辐射95%以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记者黄敏

  物权法司法解释

  预告登记后“一房两卖”无效

  其他新规亮点频出

  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办?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老百姓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又一重法律保障。

  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六方面。

  物权法规定,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许多开发商存在“一房两售”甚至“一房多售”等问题。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只要买房时做了预告登记,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广告管理新规

  网站客户端

  须展示公益广告

  3月1日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数量,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办法要求,公益广告应当价值导向正确,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应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不达标

  将纳入信用记录

  旨在提高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节能监察办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详细对违反节能法律规章行为的处置,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规范等做出了规定。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监察机构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监察机构将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若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监察机构将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新华社

编辑: 项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