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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海砂倒卖做不得 合伙“做生意”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6月,郭某、康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盗采海砂73200吨,并以每吨7元的价格销售给事先约定好的杨某等5人。后杨某等5人又租赁陈某为船长的“美兰湖”号货轮将该批海砂运往连云港,以每吨40元的价格,作价292. 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