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新应允许“试错”

31.10.2014  12:52

  媒体昨天报道,《南京市江北新区条例》目前已完成初稿,其中有一大亮点,即增加了“免责条款”,在三种情形下,创新活动没达预期效果不追责。

  求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探索,否则就只能原地踏步。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无疑就没有前车之鉴可以参照,也意味着可能会犯错。如果要激励工作人员大胆地闯,就必须包容一些错误。

  一个城市的新区开发,需要开放的硬件设施作保障,与此同时,要想加快发展的步伐,就必须在制度法规设计上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为发展注入活力。观察国内其他新区,以及其他领域的发展,很大的动力来自先试先行的勇气,以及对改革“试错者”免责的体制和机制。因为,只有这样,才使得改革者不再畏首畏尾,缩手缩脚,而是大胆迈开双腿,勇往直前。

  以法规的形式鼓励“试错”,体现出谋发展过程中的智慧与理性,这本身就是一种创新的姿态。让一个新区的改革创新更见成效,善待失败,才会激发出更多的成功。这对时下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应有所启迪,没有创新注定步履维艰,甚至死路一条。让创新者坚定信心,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会被激发出来。

  当然,允许“试错”不等于纵容和鼓励犯错。容忍的前提条件,也就是相关情形的设定,必须足够科学,免责的过程也需要接受多方监督,如此才能有效制衡包括为谋利益而打擦边球的所谓“试错”。  梅剑飞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