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还是放?听证会后,诱捕200多只鸟的"鸟王"被批捕
交汇点讯 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曾一度引发社会讨论。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了一个捕鸟卖鸟团伙,为首的“鸟王”等人涉嫌非法猎捕200多只野生鸟类被刑拘。“鸟王”等人究竟是该不该逮捕?26日下午2点,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在九华山办案中心举办一场审查逮捕公开听取意见会,会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天没有出结果。今天傍晚,交汇点记者从南京玄武检方获悉,经激烈讨论,慎重考虑,结果出来了:检方以涉嫌非法狩猎对嫌疑人孙某(“鸟王”)作出批捕决定,对另一名嫌疑人陈某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捕决定。
去年底,南京玄武警方接到举报线索,称有人在伊村附近的山上非法抓捕野生鸟类。民警赶到时,捕鸟人已离开,知情者告诉民警,这伙人经常到附近山上捕鸟,破坏生态。今年4月,55岁的孙某伙同65岁的陈某等人再度用录音机张网诱捕鸟,南京玄武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展开调查发现,孙某家中有大量不明来源的鸟类,孙某在南京养鸟圈里人称“鸟王”。清明节后开始,“鸟王”几乎每天凌晨4点起床,叫上同伙,带上工具开车前往江宁龙山,开始非法捕猎鸟类。办案民警经化装尾随,记录下了“鸟王”非法捕鸟的证据。证据显示,“鸟王”会选一处林木相对稀疏的地带,然后张起十多米宽的大网在空中。网后挂几个鸟笼,放几个小录音机,里头播放着鸟叫声。山上的小鸟以为是同伴呼唤,便纷纷飞来相见,结果便被空中大网捕获,一些鸟儿因过度挣扎或时间过长被缠死。据南京的一些知情的鸟类爱好者称,警方查获的“暗绿绣眼鸟”等鸟类虽不是珍贵的保护动物,但也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孙某等人在禁猎区非法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刑拘。抓捕当天,“鸟王”刚从山中利用丝网等工具非法捕获野生鸟类200多只。
据承办检察官詹新红介绍,去年8月河南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曾引起舆论哗然,那么,对张网诱捕野生200多只鸟的“鸟王”等人究竟是“捕”还是“不捕”?听取意见会上,检方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刑法教授、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律师及生态环保方面专家学者,广泛听取意见。记者现场看到,对于此案的处理,专家学者讨论激烈,意见分歧较大。警方认为,此案对于促进公民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方面具有警示意义,“鸟王”等人长期捕鸟数量较大,卖鸟人对于此案关注度较高,“鸟王”必须批捕。而辩护律师认为,孙某没有前科,社会危害小,事先对于所捕捉的鸟是否受保护有不知情情节,对于“禁猎”区和狩猎时间也没有概念,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也有专家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性,对于长期狩猎野生鸟类的嫌疑人,他知道什么样的鸟类是有价值的,所以如果不采取强制性法律处罚,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听证会激烈争辩的同时,记者注意到,南京众多网友尤其是鸟类爱好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也积极发表看法,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和公众环保意识、科学素养水平的提高,保护鸟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因传统的笼养鸟习俗,每年大量野生鸟类被捕捉、贩卖,多数鸟类死于捕捉和流通环节,由于作案隐蔽,鸟类来源难以查证等因素,该领域执法相对薄弱,有的“花鸟市场”甚至成为掩护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场所,恳请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对“鸟王”一案依法处理。
玄武检方提醒,江苏全省区域均为禁猎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终,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
通讯员 汪倩倩 交汇点记者 范晓林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