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足浴店老板容留妇女卖淫获刑三个月

14.07.2015  20:22

  中新网乌鲁木齐7月14日电(陈铁军徐磊)7月1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乌鲁木齐市一足浴老板在自己的足浴店公然容留妇女卖淫。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汤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被告人汤山租用位于本市阿勒泰路的一间门面开办了个康体城,主要经营足浴、按摩等。2014年2月28日凌晨0时许,汤山容留妇女黄某某、朱某某在该足浴店卖淫,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山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在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汤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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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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