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开出扬州环保行政拘留第一单

27.05.2015  10:41

  本报讯 近日,扬州市飞翔水产有限公司的朱某和童某收到公安部门开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罚单。这是新《环保法》自今年元旦实施以来,扬州市对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第一例。

  3月19日下午3时许,高邮市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市经济开发区头闸干渠河水受到污染,造成死鱼。接到群众举报后,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责令企业员工关闭阀门、停止违法排污、拆除排污管道,同时开展调查。经调查,扬州市飞翔水产有限公司的童某为了快速排放完压力容器中氨气,在公司副总经理朱某的同意下,用临时管道将公司冷凝器及管道内的氨气直接排入厂房南侧的头闸干渠中,造成当日使用该干渠水的鱼车内的鱼死亡。经取样监测,干渠河水中“pH”和“氨氮”指标均严重超标,已造成河水污染。事发后,在环保部门责令下,扬州市飞翔水产有限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消除河水污染,并赔偿受害业主32800元。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对扬州市飞翔水产有限公司处罚款5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朱某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市公安局对朱某和童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了解,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市环保局共对27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近百万元,立案查处的数量和处罚金额均接近去年全年总和。(苏进)